植物新品种“侵权”:有来源 ≠ 合法来源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04 阅读次数:1
农资人必看!别拿“合法来源”当口头禅,法院有自己的认定标准!

一、法定门槛

  1. 主观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品种繁殖材料 。
  2. 渠道合法:供货方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三无”小作坊 。
  3. 价格合理:符合市场行情,非明显低价“异常货” 。
  4. 主体合规:自身持证经营,无证销售直接丧失抗辩资格 。
  5. 可追溯:有真实交易合同、发票、物流记录,能锁定上游供货商。

二、不适用情形

  1. 自身有生产行为。合法来源抗辩是针对销售行为的,如果本身有生产基地,根本不适用该抗辩理由。实务中,有很多老板抗辩理由一大堆,自己一个不适用,反而引起反感。
  2. 假冒行为。合法来源抗辩的前提是善意的,假冒行为本身是恶意的不诚信行为,任何人不应从“不诚信行为”中获益。

三、常见误区

误区1:有供货单=合法来源

供货方无证、品种未授权,单据再全也无效。

误区2:低价进货=没问题

明显低于市场价,直接推定“应当知道”侵权 。

误区3:上家说合法=我合法

上家无授权,下游再转手,仍构成侵权。

误区4:仅销售不繁殖=免责

即使不繁殖,销售侵权品种仍需停止销售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
四、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十三条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