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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侵权”:有来源 ≠ 合法来源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04 阅读次数:1
一、法定门槛
主观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品种繁殖材料 。 渠道合法:供货方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三无”小作坊 。 价格合理:符合市场行情,非明显低价“异常货” 。 主体合规:自身持证经营,无证销售直接丧失抗辩资格 。 可追溯:有真实交易合同、发票、物流记录,能锁定上游供货商。
二、不适用情形
自身有生产行为。合法来源抗辩是针对销售行为的,如果本身有生产基地,根本不适用该抗辩理由。实务中,有很多老板抗辩理由一大堆,自己一个不适用,反而引起反感。 假冒行为。合法来源抗辩的前提是善意的,假冒行为本身是恶意的不诚信行为,任何人不应从“不诚信行为”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