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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栏】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标志着银行、保险机构将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质押融资范围,植物新品种由此有望成为种子企业解决“有技术、无资金”困境的新融资渠道。在此基础上,2025年9月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作用、规范执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并落实各方责任。这标志着政策正式从早期的“激励探索”转向“规范运作”阶段,为建立统一的品种权价值评估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也为品种权质押从“个别试点”迈向“规模化推广”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依据财产标的类型,将质权划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设立质权。据此,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下的一种具体类型,植物新品种权在性质上符合权利质权的客体要求,其质押实践构成知识产权质押的一种具体形式。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①。植物新品种权,即“植物育种者权利”,授予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性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则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从债权人处获取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融资模式,其主要服务对象为持有该权利的农林类中小企业。从法律属性观之,一方面,品种权构成担保物权项下的权利质权范畴,须遵循物权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其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质权设立无需移转权利的实际占有,质权人权益保护可参照动产质权相关规定。尽管法律层面的理论定位已较为清晰,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
1.1 品种权质押的现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为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奠定了权利流转基础。2021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一步强化品种权保护,明确其独占性和经济利益属性,为质押融资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在顶层政策持续加持下,各地金融机构纷纷创新种业专属信贷产品,品种权质押实践不断突破业态边界。2022年云南金瑞种业有限公司以3项植物新品种权组合质押,获得华夏银行500万元授信,开启西南地区粮油种业品种权组合融资先河。2024年云南锦科花卉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多项蔷薇属品种权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完成林草行业首单质押备案,获华夏银行690万元贷款,系林草系统品种权质押融资的首例实践。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推出“种业振兴贷”,助力河南平安种业有限公司凭借小麦新品种权获得5500万元授信,标志着相关实践探索正式落地。2025年修订实施的《条例》细化了权利保护规则,各地试点逐步铺开,形成了多品类、跨区域的发展态势。
然而,在种业振兴行动与政策扶持的双重驱动下,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成效仍未达到预期效果。尽管已有河南、云南等多地成功案例,单笔授信高达5500万元,但相较于全国每年万亿级农业信贷规模,仍显微不足道。据行业统计,我国累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近5万件,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但真正进入质押融资市场、实现资产价值转化的数量占比极低,大量种业无形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权利存量与融资转化效率严重失衡,轻资产中小种业企业“有品种、无资产、难融资”的困境尤为突出。
从实践运行模式来看,当前品种权质押极少采用单一品种权独立质押模式,多数需搭配不动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公司增信或捆绑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组合授信。这意味着企业若想获得融资,往往需要同时提供多种类型的担保物或增信措施。然而,对于担保能力不足的中小种业企业而言,其核心资产即为品种权本身,普遍缺乏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也难以获得第三方担保公司的青睐,组合担保的门槛远超其实际承受能力。由此可见,纯粹依托品种权自身价值的无抵押质押,在实践中多为政策驱动下的示范个案,难以在中小种业企业中复制推广,最终形成“有权无押、需押无权”的结构性融资困境。
1.2 品种权质押的困境
1.2.1 品种权估值难
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中,估值难主要在于价值评估缺乏权威统一标准。品种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并非取决于研发成本,而是高度依赖未来市场潜力,这种基于预期的价值属性本身就带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受品种推广范围、抗逆性、市场接受度等多重动态因素影响。具体表现为,当前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科学的估值模型与核心参数体系,评估机构多依赖主观经验判断,导致估值结果差异悬殊。如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邓威律师举例,同一批玉米品种权经两家机构评估,估值相差近300万元。更突出的是,多数第三方评估机构缺乏农业专业知识,对品种生命周期、区域适应性等核心价值要素把握不足,进一步削弱了估值可信度。这种标准缺失直接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定价困境,因无法准确判断品种权实际价值,往往采取审慎放贷态度以规避风险,从而制约了种业企业质押融资渠道的畅通。
1.2.2 品种权处置难
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也面临质权实现通道不畅的核心障碍,这成为减弱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对品种权的“变现”处置将陷入多重困境。首先是交易市场缺失,虽有国家(杨凌)旱区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等机构探索,但全国范围内公开活跃的统一交易平台尚未形成,银行难以快速匹配接盘方,该中心累计撮合387个品种权交易的案例也从侧面反映出整体交易活跃度不足。其次是价值依附性强,品种权价值高度依赖专业生产、销售及推广团队,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缺乏运营能力,收回的品种权因无法持续培育推广,价值会快速衰减。最后是法律程序复杂,司法拍卖、变卖品种权需经多环节审核,流程往往耗时数月至数年,且品种权受市场认知度低影响,拍卖流拍风险极高。
1.2.3 品种权风险控制难
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还面临风险控制难的突出问题,核心矛盾在于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匹配。其中价值波动风险尤为突出,植物品种生命周期受技术迭代、自然环境和市场需求多重冲击,新一代品种的研发上市可能直接导致原有品种贬值,突发病虫害会大幅削弱品种产出能力,而消费偏好转变也会让曾受青睐的品种滞销,这些不可控因素使品种权价值呈现剧烈波动特征。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样不容忽视,部分品种存在权属不清、共有人纠纷等问题,且实质性派生品种认定争议等授权状态的复杂性,可能导致质权效力存疑;同时企业为获取融资可能夸大品种市场销量、抗逆性等核心指标,加剧信息不对称风险。对银行而言,管控此类风险需组建专业农业、法律团队,管理成本高昂,而收益仅为固定贷款利息,难以覆盖潜在风险损失,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低迷。
前述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面临的困境作出了分析,得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目前面临着估值难、处置难、风险控制难等困境。因此,要解决问题,必得先梳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2.1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属性使然
针对上述所提到的问题,其原因之一在于植物新品种权自身所属的特性导致其权利存在的内生缺陷。
第一,权利的非物质性。如前所述,品种权的非物质性导致其质押范围难以物化锁定。与传统的有形资产质押相比,植物新品种权的质押对象是无形的权利,其价值和边界难以通过物理方式明确界定。例如,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复制和传播,其权利范围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扩展或模糊,导致金融机构在确定质押物价值和风险时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权利的时效性。相较于有形资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财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护期限可能有所不同。以玉米为例,其品种的保护期为自授权之日起20年②,但主推周期一般仅3~5年。这意味着质押物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甚至在保护期限届满后完全丧失价值。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增加了质押物贬值的风险,使得它们在评估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和期限时更加谨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权利的环境依赖性。品种的生长与培育需要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将可能导致权利价值归零。植物新品种的生长和繁殖高度依赖于特定的自然条件,如气候、土壤、光照、水分等。这些自然因素的微小变化都可能对品种的生长和繁殖产生重大影响。例如,霜冻、干旱或洪涝灾害,可能会导致植物新品种的产量大幅下降,甚至完全绝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品种权本身仍然存在,但由于其经济价值的丧失,质押物的实际价值也会随之减少。
第四,植物新品种存在的同质化现象。同质化现象表现为大量植物新品种在性状、用途和市场定位上高度相似,难以区分。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单个植物新品种的市场竞争力,也使得品种权的价值难以凸显。而这种“修饰性育种”行为成本极低,只需要对品种的次要性状进行编辑,即可得到其核心性状。虽然,2021年《种子法》为防止“修饰性育种”行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引进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③,但目前并未有进一步的、具体的规定。一方面,同质化品种在市场上相互竞争,导致价格和利润空间被压缩。当市场上存在大量相似品种时,消费者的选择增多,而单个品种的市场份额则被稀释。这使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价值难以通过市场收益得到充分体现,进而降低了其作为质押物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同质化现象增加了侵权风险和维权难度。由于品种之间差异微小,侵权行为更难以被发现和界定。侵权者可以轻易地对现有品种进行微小改动后进行繁殖和销售,而品种权人则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维权成本的增加,使得品种权人在面对侵权时往往选择放弃维权,进一步削弱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实际价值。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十):“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2.2 质押标的法律边界模糊
近年来,国家重点关注“三农”政策的落实与发展,大力推动植物新品种质押融资,解决种企融资困境。但由于我国尚未构建起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规范体系或专门性法律,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之中,对质押标的范围、提存及清偿等具体规定尚不完善,这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财产价值及其作为质押担保功能的有效发挥。尽管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但其效力等级较低,亦不能解决实践中专利权质押融资困难的问题,更不必说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的质押融资。加之法律并未对品种权质押的边界作出明确限定,导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品种种类之间的质押边界模糊。法律未明确品种权质押的具体标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哪些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于一些新型植物品种或者具有特殊用途的植物品种,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标的,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例如,某公司以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玫瑰茄”(兼具观赏与药用价值)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法律仅笼统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中的财产权可出质”,未列明具体品种类别。一家银行可能以该品种属于“药食同源”植物、可能触及药品及食品安全许可、权利边界复杂为由拒押,而另一家金融机构可能仅凭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品种权证书就同意放贷。同一标的因缺乏统一标准,出现“可押”与“不可押”两种不同处理,凸显品种权质押边界模糊。
第二,品种代际、层级之间质押边界模糊。品种权作为无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遗传信息即基因型,但质押时需对应有形载体即品种的繁殖材料。当同一基因型存在多代繁殖材料时,质押范围是否包含所有层级存在争议。对于一些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繁殖的植物品种,如既可以采用种子繁殖,也可以通过扦插、嫁接等方式繁殖的花卉品种,如何确定其质押标的的范围,是仅限于种子,还是包括所有繁殖方式产生的繁殖材料,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不确定性使得金融机构在评估质押物价值和风险时面临较大的困难,进而影响了品种权质押业务的开展。
第三,品种权质押标的范围的不明确还体现在与其他权利的交叉问题上。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叠或关联。例如,某些植物新品种可能同时申请了专利保护④,或者其品牌名称注册了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品种权质押的标的范围,以及如何协调与其他权利的质押或转让关系,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质押标的范围界定不清,可能会导致权利冲突,引发法律纠纷,影响各方的合法权益。
④美国植物新品种既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权(PVP)来保护,也可以通过植物专利、发明专利来保护。
第四,品种权质押标的范围的不明确还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有关。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植物品种不断涌现,其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也在不断变化。然而,法律和监管政策的更新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发展,这使得在品种权质押实践中,对于一些新兴品种的质押标的范围难以及时作出准确的界定。例如,一些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培育的新型植物品种,其法律地位和质押价值尚未得到充分明确,这也给品种权质押业务的拓展带来了挑战。
2.3 品种权评估机制不健全
众所周知,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品种权客体,即植物新品种本身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品种权在质押时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而这种不确定性和实践中存在的评估障碍都会加剧质权人的风险。
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作为品种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质押物的担保能力。植物新品种权具有非物质性、高风险性和生命周期性等特征,这使得其价值评估难度较大。然而,金融机构的评估人员通常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对其进行准确量化。目前,该类评估主要由少数专业机构承担,但评估机构的单一化导致市场竞争力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了评估的随意性。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估值,但实践中存在高估或低估可能。若评估失误,企业可通过专业复核程序申诉,但最终风险仍由融资双方承担。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品种权融资的风险。评估方法缺乏统一标准,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对同一品种权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同时,由于缺乏规范的交易平台,植物新品种权变现困难,质权人难以实现债权,这进一步阻碍了金融机构对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
2.4 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贯穿品种权质押融资全流程的深层症结。品种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沿“登记—评估—变现”链条依次分布、逐级传导。任一环节的风险若缺乏有效的分担安排,都将加剧后续环节的不确定性。因此,系统审视各环节的风险分担困境,是破解品种权质押融资困局的逻辑起点。
第一,品种权质押登记环节的风险。《民法典》明确规定质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担保作用,且其留置效力对债权人具有更大的担保效用,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占有的事实状态完全丧失。质权人并未控制知识产权,难以将准占有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权上,无法利用质权的留置效力来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当然,质押的登记效力可作为风险分担的第一道保障,若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效力存疑;而即便完成登记,品种权本身也可能因技术迭代或市场变化而贬值,导致质权价值缩水。如何从登记环节降低风险,使得品种权质押的市场价值提升,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品种权价值评估环节的风险。评估机构的角色在质押融资中举足轻重,但其估值依赖主观预测,易因收费模式驱动出现高估倾向。然而,法律上评估机构几乎不承担失误责任,风险最终由企业与银行共担。评估机构的责任模糊,导致企业与银行的风险加重,进一步加剧了种企融资的困难;加之种业市场的波动风险缺乏对冲工具,企业面临“质押即锁死”的困境。
第三,品种权变现环节的风险。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质权人发现质押标的价值与质押前相距甚远或者无法变现,使得品种权质押标的物在变现过程中面临困难。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的特殊性,其变现过程往往比传统动产更为复杂。市场上缺乏专门的品种权交易平台,导致质权人在处置质押标的时面临诸多障碍。加之品种权的市场价值易受政策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品种权的变现价值难以预测。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的品种权变现机制,降低变现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域外品种权质押的经验
3.1.1 美国
在法律与登记框架层面,美国并未为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设立独立的法律章节,而是将质押权益涵盖于《植物品种保护法》(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中“任何权益”⑤的广义转让规则之内。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的登记系统核心功能在于公示而非实质审查,仅对质押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基本信息的完整性,而不介入协议具体条款的法律效力评估。这种登记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确立担保权益的公示公信效力,使其能够对抗第三方主张。更具基石意义的是《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全面支撑,该法典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一般无形财产”,为所有动产担保交易提供了统一、清晰且可预测的法律规则⑥。质权人可通过在各州政府提交UCC-1融资声明完成担保物权完善程序,以此确立自身相较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程序与美国植物新品种权(PVPO)登记形成互补衔接,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植物新品种质押权益保障的双重法律屏障。
⑤参见《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 of 1970,Public Law 91–577),对应《美国法典》第7编第2531节(7U.S.Code§2531)。
⑥参见[美]美国法律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统一商法典》第9-102条、第9-203条,官方正式文本(American Law Institute &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Uniform Commercial Code Official Text)。
在政府角色定位方面,美国政府通过小企业管理局(U.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扮演着精准风险分担者的角色,而非直接介入信贷决策过程。SBA担保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高达70%~85%的贷款担保,这一机制设计巧妙地解决了商业银行在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固有的风险顾虑。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SBA承担大部分损失赔偿,极大地激励了传统商业银行向缺乏实物资产但拥有优质植物新品种权的中小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这种政府引导不干预市场的精准定位,有效地矫正了市场失灵现象,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繁荣发展创造了关键政策条件。
在风险处置与市场机制建设方面,美国形成了成熟完整的生态体系。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基于品种的市场潜力、技术生命周期与许可前景等多维因素进行科学估值,为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更具创新性的是市场自发涌现的风险分担机制,如美国M-CAM公司(Mosaic Collateral Asset Management)提供的知识产权保证资产回购价格产品,通过为质押资产设定第三方担保回购价,为银行锁定了风险底线。当违约情况发生时,质权人可借助多元化的处置渠道实现资产变现,包括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协议折价或拍卖、向专门的知识产权收购基金转让资产,或是启动既定的CAPP回购机制⑦实现快速变现。这些市场化渠道有效解决了知识产权资产“处置难”的核心痛点,增强了金融机构的放贷信心。
⑦CAPP(Certified Asset Purchase Promise,认证资产回购承诺)是美国M-CAM公司自2000年起推出的无形资产质押增信工具。
3.1.2 日本
日本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出台专项政策、投放专项基金及政策性担保增信等多元举措筑牢制度基础,而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正是这一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形成了政策驱动与市场化运作深度融合的鲜明模式。
在政府引导层面,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为核心的官方机构发挥核心撬动作用,聚焦初创期、种子期科技类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因资产轻、风险高面临融资困境,DBJ通过直接提供质押贷款树立行业示范,有效激活市场参与热情。
在风险管控层面,日本构建起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除依托信用保证协会、政策金融公库提供基础保障外,创新引入银团贷款模式,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放贷,进一步分散单一机构的信贷风险,为业务开展筑牢“安全垫”。
在运营增效层面,发展知识产权管理信托等辅助模式,由专业信托机构承接质押标的管理职责,涵盖许可谈判、收益收缴、侵权维权等全流程运营工作。这一安排不仅提升了植物新品种权的运营效率,更通过稳定现金流输出强化了其价值稳定性,反过来增强了作为质押物的市场认可度,最终形成全链条支撑、多维度协同的成熟质押融资运作体系。
3.2 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美日两国经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体系的完善可从三大层面系统推进:在法律与登记体系上,应着力整合与细化现有规则,构建统一清晰的知识产权担保交易法律框架,并优化登记程序,确立以形式审查和公示公信为核心的高效登记制度,为市场提供稳定预期。在政府角色定位上,需从直接主导转向精准引导,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引导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与资本支持,同时借鉴银团贷款模式分散风险,有效撬动金融市场资源。在市场化生态培育上,关键在于破解“评估难”与“处置难”问题,大力发展专业化的评估、运营与处置服务机构,推动形成科学的估值标准,创新开发保险、资产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工具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信托等专业化运营模式,通过提升资产流动性和现金流能力,从根本上增强植物新品种权的质押融资吸引力,最终构建一个法律保障、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成熟生态体系。
4.1 完善品种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法规在效力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不足,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难以满足农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这一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因此,政府部门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明确品种权质权的法律地位与运作规则。在立法层面,应将品种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的特殊类型予以确认,详细规定其设立、登记、行使和实现等具体环节,确保质押过程的合法性。其次,应针对不同作物建立目录,以法律形式明确质押权的客体范围。具体来说,即授权农业农村部制定《可质押植物品种指导目录》,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观赏植物等类别,依据经济价值稳定性、市场流动性、地域适应性与技术生命周期等指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品种代际范围问题,应明确规定质押范围涵盖基因型对应的所有代次繁殖材料,但须在质押合同中逐一列明具体载体形式,以减少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最后,各地方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流程。这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通过细化流程,可以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减少法律纠纷,为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完善品种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提升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地位,明确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的客体范围,制定具体的保护流程和质押融资细则,是解决当前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困境的关键措施。这不仅有助于规范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和农业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能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2 健全品种权评估机制
评估机制的科学化是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金融机构放贷信心的关键环节。最首要的即建立品种权价值评估体系。一是鼓励成立专门的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机构,形成专业化的市场服务主体;二是制定《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指引》明确评估的核心参数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尽可能降低不同机构对同一品种权估值的差异幅度。
其次,推行评估人员责任约束机制。对从事品种权价值评估的人员进行资质准入制度,设立职业资格考试与定期培训考核要求。同时,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透明,防止出现评估不实、评估结果失真等问题。针对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和相关利益方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应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构建动态评估与风险预警机制。鉴于品种权价值受技术迭代与市场环境冲击较大,应推行定期复核评估制度,要求质押期间每年或每两年对品种权价值进行一次复核评估。当品种权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市场剧烈波动或出现实质性派生品种时,评估机构应及时启动专项评估,为金融机构调整授信额度或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4.3 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鉴于品种权所具有的高风险性、生命周期性以及变现难度较大等特征,导致其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然而,我国尚未构建起与之相适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大多持谨慎观望的态度,尚未积极主动地开展相关业务。
针对不同规模种企面临的质押融资风险,本文认为应根据企业担保能力的差异,采取分层应对策略。对于拥有充足不动产、动产等传统担保物的大型种业企业,鼓励采用“组合担保”模式,将品种权质押与固定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等相结合,以优化信用结构、提升综合授信额度。对于担保能力不足的中小型种业企业,单靠市场化增信难以突破融资瓶颈,亟需公共风险分担机制的介入。本文建议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贷款担保计划与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制度经验,由中央财政设立“种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种企品种权质押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80%的比例担保。同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配套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金融机构因品种权质押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约定比例予以补偿。通过“中央专项基金+地方资金池”的双层架构,形成“中央—地方—银行—评估机构”多方共担的风险缓释格局,切实降低金融机构的净风险敞口,提升其放贷意愿。
从金融机构来看,针对品种权本身所具有的因技术迭代或市场变化而贬值所带来的风险分担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嵌入反担保措施,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品种权价值。此外,为分担风险,金融机构可建立内部风控机制,对评估结果进行二次审核。金融机构可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品种权价值评估低于某一阈值时,企业须补充其他担保物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以此动态控制风险敞口。
最后,可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品种权质押开发保证保险与价值保险产品。当债务人违约或品种权因自然灾害、市场突变等原因发生重大价值减损时,由保险机构向质权人提供赔付。政府可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降低保险供需双方的成本负担。
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或可成为化解农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目前,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所遭遇的质押标的法律边界模糊、评估机制不健全、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等问题已然成为该业务推进的阻碍因素。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品种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品种权质押融资环节中各类风险的精准把控,以打造更加科学且高效的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模式。这不仅有助于改善农业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破除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诸多难题,而且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