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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是我选育的,为什么不能保护?
常常有读者疑惑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事,大家可能觉得,我选育的品种为什么不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呢?今天就来解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常见误区?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和新品种保护呢?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呢?
1、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3、要推动农作物育种不断创新,关键是要为其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创造一个保护育种成果并维护种子贸易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政策环境;
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植物新品种应该具备哪些特性呢?
新颖性:是指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以前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或者在市场上出售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法律的具体要求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品种保护突出特征特性(通常以外观形态为主),即要求新品种在诸如植株高矮、花的颜色、叶片宽窄、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己知品种,或者在品质、抗性上与己知品种相比较差异显著。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常见误区
丧失新颖性: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2016年《新种子法》,第九二条第 6 点)
命名要求:第一不允许你是纯数字的,也就是说你里面如果是纯数字的,那你前面必须要加上一些英文字母,或者是中文给他进行连接起来才可以;
第二个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词语,以前我们也接触到有的申请人命的这个名字比较夸张,比如说有以长城等一些非物质遗产,这是不允许的。
再就是在这个命名当中也不允许用一些咱们特殊的符号,比如说“-”,这个是经常遇到的,因为申请人可能觉得在田间我的一个株系编号就是中间带横杠的,所以我在申请的时候直接把这个名字就拿过来进行申请了,这是不可以的。如果有‘-’建议直接去掉,或者说是你在里边用其他的字母或者是中文字来进行代替,可以命成一个系列的,这是我们关于适当命名的。
2016年《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占权:如果说你是买来的品种来申报品种权,那你必须要有买卖的协议,协议当中一定要强调它是有品种权这几个字的,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原则上不允许你申报品种权的,一旦你买过来的品种预存单位他们提出质疑,那咱们申请人这边的权利也会被撤销,后续也会带来比较多的麻烦。
关于育种人要求:是咱们的育种家进行独立育种,那可以直接进行申报,如果育种家有工作单位的,那也不排除你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育种,有工作单位的育种家,咱们一定要出非职务育种的说明。
五部分材料:首先我们在申请之后,植物新品种办公室会出受理通知书,就是说你的基本材料是齐全的,以玉米申请表格为例要求的,我们申请书有说明书,有系谱图,有照片及简要说明,有技术问卷。如果受理人员看到五部分的材料基本上齐全,而且基本符合要求,他们是可以给你受理通知书的。
培育人要求:这个地方讲的是育种家的名字,不可以是单位的名字。申请人最多可以有三个,要是三家而不是三个,因为咱们这申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还可以使单位加个人,按照它的要求逐一进行填写就可以了。
提交材料要求:必须有检疫检验证,提交受理通知书的一个复印件加上标签(公章)。在这个时候我们交上去以后,一般可能会 20 个工作日左右,会给申请人发放接收的通知书,但是也没有繁殖材料生活力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