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创新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来源:国家(杨凌)旱区植物品种交易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10-19 阅读次数:12

       10月19日,首届中国北京国际种业论坛在北京园博园举行。北京市委农工委书记、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付兆庚,海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林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杜长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罗霞,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马淑萍、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长宋维波等出席。


       本次论坛以“创新驱动发展,合作实现共赢”为主题,由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国种子贸易协会承办。论坛由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秘书长田伟红、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兼执行总监赵强、大北农集团常务副总裁兼作物科技产业总裁刘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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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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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农工委书记、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付兆庚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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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林航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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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种子协会秘书长Kanokwan (May) Chodchoey视频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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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长宋维波致辞。



        清除种业创新的最大障碍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育种原始创新的生命力。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让侵权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查办种业违法案件4000多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管辖全国涉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与北京市辖区的涉植物新品种等民事案件,是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最全的专门审判机构。


       杜长辉表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推动北京‘种业之都’建设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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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杜长辉


       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增幅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2016年-2020年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共计受理复审案件数量160件,比2011-2015年5年期间受理41件增长近300%。


        罗霞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必要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对案件进行统一规范,为此出台新的较为全面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回应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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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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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研究员杨东霞在论坛上分享了种业打假维权的典型案例。


       种业企业是育种创新主体。多年来,维权难成了种业界的顽疾,我国众多中小种企育种研发能力薄弱,甚至只能靠侵权为生。


       一方面,种质资源流失严重与育种企业缺少保护意识、保护能力弱有关。但另一方面,企业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如不少“夹心面包”型的侵权制种地块,让维权企业棘手。


       先正达集团中国种子业务总法律顾问余谈阵认为,种业创新的最大障碍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障碍根源在种质资源的流失和被窃。尽管大环境在迅速改善,但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能否把自主培育的种子,当成商业秘密保护?这或许是解决目前种业亲本丢失情况严重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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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正达集团中国种子业务总法律顾问余谈阵


       刘石建议种业头部企业联合起来维权打假,同时与司法执法机构和地方政府合作,行成行业高压,最终净化我国种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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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集团常务副总裁兼作物科技产业总裁刘石主持论坛互动讨论环节。



      全方位创新发展种业


      生物技术、数字农业的运用创新是未来农业发展的两大趋势。


       基因编辑技术具有精准、高效、应用广泛的特点,是新一代生物育种技术,发展迅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但我国对基因编辑作物的监管仍倚赖于2001年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马淑萍建议,若通过基因编辑获得的目标性状是可通过传统育种方法获得的,则可以按常规育种进行管理。若引入了的外源遗传物质,则按照转基因管理。应加强行业沟通,形成更多共识,推动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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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马淑萍


       目前水稻种植受病虫害、杂草、气候变化等不利因素困扰,劳动成本升高。巴斯夫种子与性状亚太区市场总监Ashish Bhan认为,创新要以实际生产需求为导向,采用杂交等生物技术创造新品种,如耐除草剂、耐直播,以解决水稻生产遇到的问题、适应环境变化、服务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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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种子与性状亚太区市场总监Ashish Bhan


       此外,全球智慧农业也在飞速发展。科迪华利用无人机监测作物病态性状,生成光电信号,最终运用于表型育种。先正达则利用智慧农业遥感技术与无人机监测,尽可能多发现潜在的制种侵权地,提高维权取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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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华农业科技玉米产品研发总监Bill Wilson介绍公司在作物育种中的创新。



多维度推进国际合作


       我国种业仍面临诸多挑战,既有跨国种业巨头的冲击,也有“走出去”转型升级的困境。除了创新,推进国内外合作也是必然选择。


       我国现有种质资源中,24%为外引资源(美国的这一比例达到72%),这些国外资源在我国作物育种中也发挥了巨大应用成效。如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引进美国自交系Mo17,杂交培育出中单2号这一代表品种,累计推广3亿多亩,增产150多亿公斤。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作物种质资源中心研究员邱丽娟表示,国外种质的引进利用推动了我国玉米品种更新换代,也推动了小麦、大豆乃至水稻和其他经济作物育种的发展。中国正围绕种质资源与美国、欧洲、乌拉圭等地开展广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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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作物种质资源中心研究员邱丽娟


       除了引进种质资源,种业人才也需要引进。


       中国的种业发展、种企育种创新起步较晚,真正开始或许是在2000年第一部种子法颁布的时候。目前我国商业化育种进程仍较缓慢。华盛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兴盛表示,其公司的创新发展得益于国外育种人才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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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兴盛作报告并参与互动讨论。


       在种子的国际贸易与流通方面,新冠疫情运输、检验检疫、进出口许可证等造成重大影响,且无法预测这一影响何时结束。

      Kanokwan (May) Chodchoey强调,种子的国际运输对确保全球粮食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国家间就此加强协调合作,确保全球种业发展,以共同面对抗疫情、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饥饿贫困的挑战。


      作物育种也需要国内外合作。拜耳大中华区蔬菜事业部(圣尼斯蔬菜种子)总经理李一凡表示,作物育种需要企业与政府、科研院校、农户及其他企业间合作。全球联合育种,由世界各地的育种家共同育种、筛选测试,可以缩短育种周期、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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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大中华区蔬菜事业部(圣尼斯蔬菜种子)总经理李一凡


        与会企业家建议,产业链各方各具优势,可分工合作,大型种企可做好科研,代繁企业做好生产,销售企业做好推广。“让代繁企业有合法的优秀品种可生产,让销售企业有合法的优质种子可卖,解决种子侵权屡禁不止的根源,推动品种原始创新,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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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讨论环节,先正达、拜耳、科迪华、巴斯夫、大北农、华盛等国内外种业公司就企业的创新与合作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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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华中国区产品注册经理席振强参与互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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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正达知识产权律师胡国群参与互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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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秘书长田伟红主持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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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兼执行总监赵强主持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