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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西瓜、辣椒、甜瓜、茎瘤芥、番茄、黄瓜、结球甘蓝、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等29种。 国家对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不需要办理许可证而需要备案的情形: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2、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3、销售转基因种子的,标注“转基因”字样、农药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 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4、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1、种子繁育单位或个人新建繁育基地之前,应当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并在生产前申报产地检疫; 2、凡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无论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假种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劣种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5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 推广、销售应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经登记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不包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 9 涂改标签(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按涂改标签查处) 10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11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未按规定备案 12 拒绝、阻扰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