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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维权规则:最高法厘清同一性认定与合法来源抗辩边界
植物新品种维权规则:最高法厘清同一性认定与合法来源抗辩边界
案件事实
宜某公司是名称为“淑女”的月季品种的品种权人,该植物新品种权于2021年6月25日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20210109。陈某某未经宜某公司许可,自行生产并对外销售“淑女”月季,宜某公司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宜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要重视同一性比对
品种侵权案件核心在于完成品种的同一性比对,在缺乏官方标准样品时,权利人出具样品真实性书面承诺、被控方无有效的相反证据,可以结合基因检测、性状目测综合认定品种一致。本案中宜某公司书面承诺送检对照样品为授权品种“淑女”,陈某某逾期未对检测报告提出异议,二审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涉案月季基因检测遗传相似度99.86%,关键性状高度吻合,法院据此认定被诉月季与授权品种为同一繁殖材料。 (二)商业性质的规模养护属于生产侵权 月季作为无性繁殖品种,其商业性大规模种植、长期养护,会因自我复制不断产生新的繁殖材料,应当认定为生产行为。陈某某为了销售月季营利,在十余亩基地内养护被诉品种一至两年,期间植株自然增殖,不属于私人自用,构成生产侵权。 (三)植物新品种生产者无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者,实施生产繁殖的侵权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陈某某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即便其有证据证明货源来自陈某甲,但鉴于其不满足抗辩主体要件,其合法来源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2025)最高法知民终9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