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国家(杨凌)旱区植物品种交易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31 阅读次数:81

植物新品种权
相关法律知识



1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与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2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我国,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那什么是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呢?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2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3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4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3哪些行为会构成侵权?


(1)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侵权。

(3)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侵权。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4品种权人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当出现植物品种侵权纠纷时,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