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子:不可不知的那些事儿

来源:国家(杨凌)旱区植物品种交易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4-06-24 阅读次数:124

一、何为假种子?何为劣种子?

1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种子的审定和登记制度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将29种非主要农作物列入第一批登记目录。


三、禁止性规范

1.生产经营假种子;2.生产经营劣种子;3.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5.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6.推广、销售应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经登记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7.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不包装;8.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9.涂改标签(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按涂改标签查处);10.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1.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未按规定备案;12.拒绝、阻扰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四、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守法责任

1.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3.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4.除不能加工、包装的之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但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5.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6.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7.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8.禁止实施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五、所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