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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你知道吗?
案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 “W67”和“W68”是A公司多年培育而成的优良玉米自交系品种,具有良好的种质品质,A公司利用“W67”为母本,“W68”为父本培育的“万糯2000”玉米杂交种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 该案中,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停止侵害A公司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自交系亲本种子“W68”玉米的技术秘密,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杂交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杂交种的繁殖材料即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而杂交种的亲本,因其包含杂交种的遗传信息,属于技术信息,在符合秘密性等法定条件下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保护。 本案的父本“W68”及母本“W67”作为“万糯2000”的亲本,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信息。B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W68”技术信息,构成侵权,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B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提 醒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其中的技术信息也包括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上述规定为制种者提供了《种子法》之外的兜底保护,也扩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在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具有商业价值(价值型);(3)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通常而言指的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育种企业而言,要维护研发成果,侧重点在于保护繁殖材料的秘密性和保密性。 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一般都是以繁殖材料为载体,因此只要育种企业不公开发布遗传信息或培育相关的技术信息、不让繁殖材料进入公共领域,就可以保证繁殖材料的秘密性。本案中W68作为万糯2000的亲本,繁殖材料未曾流出,公众也无法轻易通过对万糯2000进行反向工程获得,满足了秘密性的构成要件。 育种企业研发出行品种后必然要进行一定面积的种植,后续还可能将繁殖材料交给他人用于大规模制种,因此要确保繁殖材料完全不流出具有一定难度,保密措施也很难做到万无一失。对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 植物新品种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成本,植物新品种由于商业价值高也面临着较高的侵权风险,国家为此制定了相关法律对育种企业的研发成果加以保护。 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建议,作为育种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留育种计划、育种记录等相关技术信息、与员工、制种企业等能够接触到繁殖材料及相关信息的各方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一套完善的保密制度、进行有关培训并留存记录等等多种措施,不仅仅是出于切实保护研发成果的考虑,同时也是日后遭遇侵权后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